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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五和议案七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19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至2021年4月19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3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1号阳光金融广场20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海林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数为327,816,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9%。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数为325,105,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97%。

  其中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委托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海林先生代为投票表决;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生代为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数为2,7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名,代表股份数为3,477,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股份数为766,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股份数为2,7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763,9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3%;反对52,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63,9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3%;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63,9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3%;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763,9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3%;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7,763,9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3%;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084,0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9%;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25,0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3%;反对5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会股东中张海林先生、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为本议案关联方,三人持有的322,679,900股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7,628,8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187,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89,9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053%;反对187,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债务性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422,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6%;反对3,394,30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5%;反对3,394,30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7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白静、毛惠清、王立海分别向大会作出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孙令玲女士已委托毛惠清女士代其进行年度述职。

  本次会议的上述议案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已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陈岱松律师、梁家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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