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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下转C59版)

  

  鉴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联测科技”)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工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涉及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本次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据此出具如下专项法律意见:

  一、 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新”)。

  (一)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创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长江创新的《公司章程》,长江创新是长期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长江创新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股权结构

  根据长江创新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新与长江保荐均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长江创新及长江保荐的控股股东。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故长江创新无实际控制人。

  (三)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长江创新是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长江创新具有作为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四) 关联关系

  (下转C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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