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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肖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010,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2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568,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44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8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569,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72%;反对3,4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5,8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357%;反对3,4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6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霍振平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620,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8%;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8,9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7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超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9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关联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飞、张乃明、霍振平、吴鸣良回避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7,4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3%;反对3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姣律师、杨雪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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