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方式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席刚先生、朱川先生、曹丽琴女士、李红梅女士、林永裕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仅是持股方式发生变更,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获悉席刚先生、朱川先生、曹丽琴女士(原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已于2021年4月13日离任,下同)、李红梅女士、林永裕先生于近日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其通过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新之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永新县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之望”)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至个人名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持股方式变动情况

  席刚先生、朱川先生、曹丽琴女士、李红梅女士、林永裕先生本次受让股份的方式为证券非交易过户,本次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仅是持股方式变更,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新之望承诺如下:

  (1)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认购公司38,667,108股股份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孰长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席刚先生、朱川先生、曹丽琴女士、李红梅女士、林永裕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已作出上述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本次持股方式变更事项所涉及的上述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执行了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主要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好地履行上述人员各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出的持股锁定承诺。

  2、本次受让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受让股份行为不违反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继续严格遵守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的有关规定与其个人作出的有关承诺。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1-031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特定股东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对公司股东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新之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永新县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之望”)的股份减持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进行了预披露,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新之望计划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等两种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不超过18,7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股东新之望出具的《关于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提前终止减持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新之望告知函》”),截止《新之望告知函》签署之日(2021年4月22日),股东新之望提前终止了本次减持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情况

  1、股东新之望减持股份情况

  

  注:上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新之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19.00元/股至21.00元/股。

  2、股东新之望因工商登记注销而向其全体合伙人进行了其持有本公司剩余全部22,971,965股股票的权益分派,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新之望已不持有本公司任何数量股票。

  3、股东新之望减持以及权益分派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新之望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新之望本次减持计划以及权益分派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截止2021年4月22日,新之望本次减持未违反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截止2021年4月22日,通过新之望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席刚先生、朱川先生均未通过新之望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通过新之望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曹丽琴女士(已于2021年4月13日离任)、林永裕先生、李红梅女士通过新之望各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均未超过其通过新之望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舞钢市新之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提前终止减持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