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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3日通过公司内部宣传公示栏的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侧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等相关规定,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侧。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侧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侧”)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需履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程序。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取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同时,改进财务报告披露要求,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

  根据财政部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将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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