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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1-021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部分股东稳定控制权协议

  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与部分股东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导致的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袁永彬直接持有公司83,087,500股股份,另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伯特利投资持有公司33,189,000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袁永彬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公司熊立武已签署相应承诺文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熊立武承诺主要内容包括:本人认可伯特利实际控制人袁永彬之实际控制地位,本人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伯特利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任何谋求伯特利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亦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参与或实施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其他行为,有效期三年。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袁永彬(YUAN YONGBIN)及股东熊立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袁永彬(“甲方”)与熊立武(“乙方”)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稳定控制权协议》,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或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乙方的意见均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支持甲方的决定,乙方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乙方应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则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

  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稳定控制权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即《稳定控制权协议》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袁永彬直接持有公司83,087,500股股份,另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伯特利投资持有公司33,189,000股股份,伯特利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恒麓,其对伯特利投资的出资比例为15.48%,为出资比例最高的合伙人,上海恒麓为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潘禾佳系袁永彬之配偶;同时,袁永彬担任伯特利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对伯特利投资的管理有重要决定权,伯特利投资构成袁永彬的一致行动人。此外,熊立武持有公司52,578,000股股份,熊立武与袁永彬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稳定控制权协议》,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内,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袁永彬意见保持一致。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之前,袁永彬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41.33%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之后,袁永彬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

  (二)熊立武于2021年4月26日签署《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认可伯特利实际控制人袁永彬之实际控制地位。本人确认与伯特利其他股东方之间不存在谋求伯特利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也未参与或实施任何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在本人持有伯特利股份期间,本人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伯特利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任何谋求伯特利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亦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参与或实施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其他行为。本承诺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解除后,鉴于袁永彬仍可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超过任何其他单一股东,并且袁永彬长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实质影响,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袁永彬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关系的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熊立武已出具相关承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袁永彬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公司部分股东《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重要提示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后,袁永彬直接持有公司83,087,500股股份,另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伯特利投资持有公司33,189,000股股份,伯特利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恒麓,其对伯特利投资的出资比例为15.48%,为出资比例最高的合伙人,上海恒麓为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潘禾佳系袁永彬之配偶;同时,袁永彬担任伯特利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对伯特利投资的管理有重要决定权,伯特利投资构成袁永彬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袁永彬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已采取相应的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7日

  

  

  (一)上市公司

  名称: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袁永彬(YUAN YONGBIN)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9号

  权益变动性质:

  1、因袁永彬与熊立武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袁永彬,上述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关系的终止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9号

  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袁永彬(YUAN YONGBIN)为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人1

  姓名:袁永彬(YUAN YONGBIN)

  性别:男

  国籍:美国

  护照号码:56665****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凤凰城***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9号

  通讯方式:0553-5669308

  职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

  2、信息披露人2

  姓名: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97320463

  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9号

  通讯方式:0553-566930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袁永彬(“甲方”)与熊立武(“乙方”)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稳定控制权协议》,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或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乙方的意见均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支持甲方的决定,乙方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乙方应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则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稳定控制权协议》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终止。

  袁永彬与熊立武无亲属关系,无其他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前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熊立武不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袁永彬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同时,伯特利投资与熊立武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袁永彬与熊立武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即至2021年4月26日《稳定控制权协议》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袁永彬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1)如本人和/或伯特利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和伯特利投资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或伯特利投资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和伯特利投资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和/或伯特利投资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和伯特利投资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或伯特利投资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该公告中将明确本人和伯特利投资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伯特利投资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届时将综合考虑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1)如本单位和/或袁永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单位和袁永彬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单位或袁永彬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和袁永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单位和/或袁永彬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单位和袁永彬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单位或袁永彬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该公告中将明确本单位和袁永彬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3)如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袁永彬与伯特利投资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袁永彬及伯特利投资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有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袁永彬与熊立武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即至2021年4月26日《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

  2021年4月26日,熊立武签署《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认可伯特利实际控制人袁永彬之实际控制地位。本人确认与伯特利其他股东方之间不存在谋求伯特利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也未参与或实施任何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在本人持有伯特利股份期间,本人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伯特利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任何谋求伯特利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亦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参与或实施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其他行为。本承诺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袁永彬直接持有公司83,087,500股股份,另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伯特利投资持有公司33,189,000股股份,伯特利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恒麓,其对伯特利投资的出资比例为15.48%,为出资比例最高的合伙人,上海恒麓为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潘禾佳系袁永彬之配偶;同时,袁永彬担任伯特利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对伯特利投资的管理有重要决定权,伯特利投资构成袁永彬的一致行动人。此外,熊立武持有公司52,578,000股股份,熊立武与袁永彬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稳定控制权协议》,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内,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袁永彬意见保持一致。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之前,袁永彬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41.33%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之后,袁永彬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

  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终止后,鉴于袁永彬仍可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超过任何其他单一股东,并且袁永彬长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实质影响,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袁永彬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关系的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袁永彬直接持有83,087,500股伯特利有限售条件股票,且不存在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限制或权属纠纷的情况;一致行动人伯特利投资持有33,189,000股伯特利有限售条件股票,其中已向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5,300,000股用于借予15名有限合伙人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个人消费,质押期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限制或权属纠纷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伯特利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和信息披露义务人2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袁永彬护照及中国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备置地点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袁永彬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袁永彬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芜湖伯特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6日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

  名称: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熊立武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绿宝花园城****

  权益变动性质:

  1、因熊立武与袁永彬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袁永彬,上述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关系的终止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熊立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42524*********511

  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绿宝花园城****

  通讯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山门中路******

  通讯方式:0563-401801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熊立武(“乙方”)与伯特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永彬(“甲方”)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稳定控制权协议》,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或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乙方的意见均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支持甲方的决定,乙方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甲方意见保持一致;乙方应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否则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公司股票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稳定控制权协议》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终止。

  熊立武与袁永彬无亲属关系,无其他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前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熊立武不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袁永彬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熊立武与袁永彬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即至2021年4月26日《稳定控制权协议》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熊立武承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资金支出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该公告中将明确本人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熊立武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熊立武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有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熊立武与袁永彬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的《稳定控制权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日终止,即至2021年4月26日《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稳定控制权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于2021年4月26日到期终止。

  2021年4月26日,熊立武签署《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认可伯特利实际控制人袁永彬之实际控制地位。本人确认与伯特利其他股东方之间不存在谋求伯特利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也未参与或实施任何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在本人持有伯特利股份期间,本人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伯特利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任何谋求伯特利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亦不会与伯特利其他股东参与或实施影响伯特利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其他行为。本承诺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熊立武持有公司52,57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87%。熊立武与袁永彬于2017年12月11日签署《稳定控制权协议》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届满三十六个月之内,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均与袁永彬意见保持一致。

  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的关系终止后,鉴于袁永彬仍可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8.46%的股份,超过任何其他单一股东,并且袁永彬长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实质影响,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袁永彬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熊立武在行使提案权以及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袁永彬保持一致关系的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熊立武直接持有52,578,000股伯特利有限售条件股票,并将其中的8,760,000股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质押融资,质押期间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限制或权属纠纷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伯特利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熊立武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置地点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立武

  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26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立武

  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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