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1-02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委托理财委托方: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光大银行2021年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定制第四期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60天、60天、90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鉴于公司现金流充裕,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进行理财购买时,遵守审慎原则,选择的产品均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且保证不影响公司的内部正常运营。同时,公司财务部会建立理财产品台账,及时跟进理财的运作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 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评级:低风险型
产品预期收益率(年化):1.5%或3.53%或3.71%
产品起息日:2021年4月8日
产品期限:60天
产品金额:公司认购金额5,000万元
观察标的及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观察日为2021年6月2日。
产品收益: 固定收益率为1.5%/年。浮动收益率:若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参考价格*101.50%,则浮动收益为2.21%/年,若观察日价格小于参考价格*101.50%且大于等于参考价格*55%,则浮动收益率为2.03/年;若观察日价格小于参考价格*55%,则浮动收益率为0。
2、光大银行2021年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定制第四期产品
产品名称:2021年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定制第四期产品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评级:低风险型
产品预期收益率(年化):3.55%
产品起息日:2021年4月8日
产品期限:60天
产品金额:公司认购金额10,000万元
委托理财资金投向:银行将募集的结构性存款资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同时以该笔定期存款的收益上限为限在国内或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金融衍生交易投资,所产生的金融衍生交易投资损益与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共同构成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本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包括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贵金属指数等。
产品收益: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本金及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中国光大银行并不确保客户最终收益的有无及多少,中国光大银行仅以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为限,在投资兑付日中国光大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支付款项支付至客户指定账户。
3、光大银行2021年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定制第四期产品
产品名称:2021年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定制第四期产品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评级:低风险型
产品预期收益率(年化):3.56%
产品起息日:2021年4月23日
产品期限:90天
产品金额:公司认购金额10,000万元
委托理财资金投向:银行将募集的结构性存款资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同时以该笔定期存款的收益上限为限在国内或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金融衍生交易投资,所产生的金融衍生交易投资损益与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共同构成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本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包括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贵金属指数等。
产品收益: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本金及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中国光大银行并不确保客户最终收益的有无及多少,中国光大银行仅以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为限,在投资兑付日中国光大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支付款项支付至客户指定账户。
(二)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拟投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谨慎决策。
2、公司实施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密切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严格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短期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理财交易对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已上市金融机构,公司与上述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2.55%,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25,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三季度期末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比例为30.64%,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1.01%,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7.40%,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流动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自有资金适度、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短期投资本金根据理财产品类型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货币资金,所得收益相应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属于低风险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管理人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延迟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因素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决策程序
1、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监事会意见: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均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进行,决策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在授权期限内进行短期投资。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本金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上述额度内资金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八、备查文件
理财产品认购证明及产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1-022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变动,系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资产安排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熊伟变更为熊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投资”)《关于股权结构变更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结构变动的基本情况
近期,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信阳熊氏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氏文化”)签署《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熊维政先生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转让给熊伟先生,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82%股权转让给熊氏文化。同时,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签署了新锐投资《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新锐投资36.63%股权转让给熊伟先生。上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为父子关系,本次系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资产安排而进行的股权转让。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完成后,熊维政先生不再持有羚锐集团及新锐投资股权,其仍持有羚锐集团之一致行动人鑫源贸易9.56%股权,持有公司0.87%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熊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0.62%、通过受托其母亲汤艳芳女士股权及自身持股,将控制羚锐集团57.41%股权、新锐投资73.17%股权、鑫源贸易10.4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羚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1,817,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5%;羚锐集团一致行动人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0,867,500股、7,538,315股、4,911,700股、3,539,011股,羚锐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48,674,4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8%。
二、股权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方):熊维政先生
男,中国籍,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曾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乙方(受让方):
1、 熊伟先生
男,中国籍,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熊维政先生之子。
2、信阳熊氏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二十四大街59号
成立日期:2020年08月06日
经营范围: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史料、史志编辑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餐饮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熊维政
乙方:熊伟、信阳熊氏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羚锐集团、新锐投资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将持有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17.33%的股权、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6.63%股权以0元转让给熊伟,将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1.82%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熊氏文化,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认缴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目标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目标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熊维政、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1、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含受托汤艳芳女士表决权部分)
2、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含受托汤艳芳女士表决权部分)
五、本次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权益变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已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系家族内部资产安排进行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羚锐制药
股票代码:600285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维政
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
一致行动人:
1、姓名:汤艳芳
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解放路59号
2、姓名:熊伟
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将军路 666 号
签署日期:2021年4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羚锐制药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羚锐制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熊维政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维政先生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传承,推动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熊维政先生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所持新锐投资36.63%股权无偿转让给熊伟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资产安排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羚锐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本次股权结构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方式
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为父子关系,近日,熊维政先生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所持新锐投资36.63%股权无偿转让给熊伟先生。本次系家族内部资产安排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资金支付及相应资金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后,熊维政先生将不再持有羚锐集团及新锐投资股份,仍直接持有公司0.87%股份,持有鑫源贸易9.56%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熊维政先生持有羚锐集团19.14%股权,持有新锐投资36.63%股权,持有鑫源贸易9.56%股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87%股份。近日,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熊氏文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熊维政先生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所持新锐投资36.63%股权无偿转让给熊伟先生,将所持羚锐集团1.82%股权无偿转让给熊氏文化。本次股权转让后,熊维政先生将不再持有羚锐集团及新锐投资股份,仍直接持有公司0.87%股份,持有鑫源贸易9.56%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熊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0.62%,通过受托及自身持股将控制羚锐集团57.41%股权、新锐投资73.17%股权、鑫源贸易10.42%股权。熊伟先生通过羚锐集团、新锐投资、鑫源贸易分别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21.45%、1.91%、1.3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羚锐集团,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本次股权结构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羚锐集团及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一)羚锐集团、新锐投资股权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转让的羚锐集团17.33%股权、新锐投资36.63%股权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二)羚锐制药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羚锐集团持有羚锐制药121,817,898股,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21.56%,其中累计质押80,420,482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6.02%,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4.16%。新锐投资持有羚锐制药10,867,500股,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91%,其中累计质押9,6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88.34%,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69%。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熊维政
乙方:熊伟、熊氏文化
目标公司:羚锐集团、新锐投资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将持有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17.33%的股权、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6.63%股权以0元转让给熊伟,将持有的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1.82%的股权转让给熊氏文化。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认缴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目标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目标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1年1月,熊维政先生与汤艳芳女士、潘滋润先生、夏辉先生、武惠斌先生、叶强先生、余鹏先生签署《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熊维政先生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25%股权转让给汤艳芳女士,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27%、0.91%、0.54%、0.54%、0.54%股权分别转让给潘滋润先生、夏辉先生、武惠斌先生、叶强先生、余鹏先生。同时,熊维政先生与汤艳芳女士签署了新锐投资及鑫源贸易《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新锐投资36.54%股权转让给汤艳芳女士,将所持鑫源贸易9.56%股权转让给汤艳芳女士。其中,汤艳芳女士为熊维政先生配偶。
除上述间接持股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羚锐制药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股权转让协议》;
3、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
电话:0376-2973569
传真:0376-2987888
联系人:毛改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维政
2021年4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维政
2021年4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维政
2021年4月23日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羚锐制药
股票代码:600285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伟
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权益间接增加
一致行动人:
1、姓名:汤艳芳
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解放路59号
2、姓名:熊维政
住所:河南省新县城关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将军路 666 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权益间接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4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羚锐制药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羚锐制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熊伟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熊伟先生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促进企业更好的传承,推动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熊伟先生受托其母亲汤艳芳女士关于羚锐集团17.25%股权、新锐投资36.54%股权、鑫源贸易9.99%股权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分红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受让熊维政先生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新锐投资36.63%股权。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资产安排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羚锐集团,本次股权结构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方式
2021年1月,汤艳芳女士与熊伟先生签署羚锐集团、新锐投资、鑫源贸易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及类似安排协议》,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25%股权、新锐投资36.54%股权、鑫源贸易9.99%股权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分红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熊伟先生行使,委托授权期限为三年。近日,熊伟先生无偿受让熊维政先生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新锐投资36.63%股权。熊维政先生为熊伟先生父亲,汤艳芳女士为熊伟先生母亲,本次权益变动系家族内部资产安排,不涉及资金支付及相应资金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熊伟先生持有羚锐集团股份22.83%,持有鑫源贸易0.4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0.6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1月,汤艳芳女士将其所持羚锐集团17.25%股权、新锐投资36.54%股权、鑫源贸易9.99%股权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分红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熊伟先生行使,委托授权期限为三年。近日,熊伟先生受让熊维政先生所持羚锐集团17.33%股权、新锐投资36.63%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熊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0.62%,通过受托及自身持股将控制羚锐集团57.41%股权、新锐投资73.17%股权、鑫源贸易10.42%股权。熊伟先生通过羚锐集团、新锐投资、鑫源贸易分别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21.45%、1.91%、1.33%。
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羚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熊维政先生及熊伟先生变更为熊伟先生。本次股权结构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熊伟先生通过受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羚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锐投资、鑫源贸易股权,受让羚锐集团及新锐投资股权,该等股权不存在被限制权力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羚锐集团持有羚锐制药121,817,898股,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21.56%,其中累计质押80,420,482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6.02%,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4.16%。新锐投资持有羚锐制药10,867,500股,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91%,其中累计质押9,6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88.34%,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69%。鑫源贸易持有羚锐制药7,538,315股,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33%,其中累计质押7,538,315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00%,占羚锐制药总股本的1.33%。
四、《股东表决权委托及类似安排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东表决权委托及类似安排协议》
甲方:熊伟
乙方:汤艳芳
目标公司:羚锐集团、新锐投资、鑫源贸易
(1)委托授权标的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提名与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分红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甲方行使。
(2)委托授权期限
委托授权期限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叁年为止,期限届满由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继续委托。
(3)委托授权的范围
1、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目标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
2、乙方确认:在授权期限内,授权股权予以锁定,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股份,除非乙方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4) 委托授权的解除与撤销
1、授权期限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2、授权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授权或解除本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熊维政
乙方:熊伟
目标公司:羚锐集团、新锐投资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将持有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17.33%的股权、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6.63%股权以0元转让给熊伟,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认缴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目标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目标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间接持股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羚锐制药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熊维政先生与熊伟先生《股权转让协议》;
3、汤艳芳女士与熊伟先生《股东表决权委托及类似安排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点: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
电话:0376-2973569
传真:0376-2987888
联系人:毛改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伟
2021年4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伟
2021年4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熊伟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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