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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1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2,15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081,5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鸿程景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证券资管-中信银行-华泰富淼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张家港以诺聚慧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 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8110625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以募集资金6,604.62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1,471.98万元已于2021年3月29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用于置换该项目的预先投入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借款期限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7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58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48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94.5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692.32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20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分配调整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借款形式分阶段将6,604.62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1,471.98万元已于2021年3月29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用于置换该项目的预先投入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富淼膜科技“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无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富淼膜科技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富淼膜科技拟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七、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

  从募集资金专户划拨相关金额至富淼膜科技“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作为无息借款,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汉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之一“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等事项;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公司代码:688350                                          公司简称:富淼科技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熊益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丽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7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58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48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794.58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692.32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20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6,604.62万元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其中1,471.98万元已于2021年3月29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用于置换该项目的预先投入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膜科技”)“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借款利率为无息,在借款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详情参照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富淼膜科技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富淼膜科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富淼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10528101040012188 ,甲方一、乙、丙三方已针对专户已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甲方二为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甲方一拟通过向甲方二提供借款的方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1052810104001256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950套/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蔡福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二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二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二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二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二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二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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