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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裁定批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重整程序。

  2、江苏院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已裁定批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现将重整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重整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已于今日收到2亿元人民币的重整投资款,汇款方为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君成”),武汉君成为江苏院重整投资人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宸(武汉)”)根据江苏院重整计划设立的SPV公司。

  汉宸(武汉)的基本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黎梦龙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43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武汉君成的基本信息如下:

  法定代表人:黎梦龙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1-1室4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公司将配合重整投资方完成股权变更等工商事宜。

  二、风险提示

  1、江苏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

  2、如果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江苏院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江苏院和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江苏院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对江苏院的控制权,又因为江苏院是公司唯一经营实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和2020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5.1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50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雾节能”)于近日与部分债权人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是协议各方同意按照江苏院破产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和解。协议在江苏院的重整计划获得南京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一、神雾节能与部分债权人签署《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及《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作为江苏院债权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合计取得532,973,475.82元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可等额抵偿的债权份额。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武汉恒健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建通”)、武汉新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新跃”)、周水荣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

  各方同意,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江苏院的破产重整计划之日、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公司对雪松信托的应付139,260,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玖佰贰拾陆万圆整)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负责清偿,公司就该笔债务不再向雪松信托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对恒建通的应付18,056,347.58元(大写:壹仟捌佰零伍万陆仟叁佰肆拾柒元伍角捌分)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负责清偿,公司就该笔债务不再向恒建通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对武汉新跃的应付29,961,947.74元(大写:贰仟玖佰玖拾陆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负责清偿,公司就该笔债务不再向武汉新跃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对中关村担保的应付234,650,796.20元(大写:贰亿叁仟肆佰陆拾伍万零柒佰玖拾陆元贰角)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负责清偿,公司就该笔债务不再向中关村担保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对周水荣的应付28,402,217.95元(大写:贰仟捌佰肆拾万贰仟贰佰壹拾柒元玖角伍分)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神雾集团负责清偿,公司就该笔债务不再向周水荣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转移债务明细如下:

  单位:元

  

  上述欠付款项合计450,331,309.47元。该等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神雾节能就该等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的款项与神雾集团欠付神雾节能的等额占用资金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清偿了与该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二、协议签署概况

  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协议,是基于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以神雾节能在本次江苏院的破产重整中取得的对神雾集团的债权等额抵偿对债权人的债务。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浪已回避表决,并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2021-012)。

  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三、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协议的情况

  (一)债权人雪松信托签署的《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的基本情况

  1、《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贷款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债务人/被执行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丙方一(保证人/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二(保证人/被执行人):吴道洪

  丙方三(保证人/保证人配偶):李丹

  2、《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2021年04月30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为149,356,184.91元。

  2、现各方同意在参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债权人受偿方案》中债权人债务清偿方案的基础上,就甲方债权的清偿达成如下和解及分配协议:

  甲方债权获得清偿的具体内容如下:

  (1)现金清偿509.49万元;

  (2)部分债务转移(以江苏院对神雾集团的债权等额抵偿13926万元);

  (3)剩余全部债权(作价500万元)转为对SPV的股权(在SPV公司所占股权比例约为1.64%)。

  3、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订(签约方为非自然人的,需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自江苏院破产重整被南京中院受理且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江苏院与所有债权人按照清偿方案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之日生效。

  (二)公司与债权人恒健通签署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基本情况

  1、《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武汉恒健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乙方未还甲方本金及利息共计20,088,933.49元,其中本金19,327,369.74元。丙方欠付乙方532,973,475.82元。

  (1)各方同意参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人债务清偿方案,就甲方债权的清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2)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1,063,742.96元;

  (3)乙方转移对丙方的债权18,056,347.58元给甲方,同时等额抵销丙方对乙方相应债务,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向丙方主张18,056,347.58元债权,丙方不再向乙方清偿18,056,347.58元。

  (4)乙方转让968,843股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甲方。

  3、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外,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请求。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司与债权人武汉新跃签署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基本情况

  1、《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武汉新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乙方未还甲方本金及利息共计32,954,769.28元,其中本金28,979,215.38元。丙方欠付乙方532,973,475.82元。

  (1)各方同意参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的债权人债务清偿方案,就甲方债权的清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2)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1,543,860.77元;

  (3)乙方转移对丙方的债权29,961,947.74元给甲方,同时等额抵销丙方对乙方相应债务,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向丙方主张29,961,947.74元债权,丙方不再向乙方清偿29,961,947.74元。

  (4)乙方转让1,448,961股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甲方。

  3、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外,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请求。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与债权人周水荣签署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基本情况

  1、《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周水荣

  乙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吴道洪

  丁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己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2021年4月30日,甲方确认对丁方、戊方、己方的债权总额(含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费用等)共计93,591,653.86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本金5,3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约为40,591,653.86万元),扣除乙方持有的价值280万元的丁方700万股股票后,债权总额为90,791,653.86元。乙方、丙方对上述债权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21年4月30日,乙方欠付丁方532,973,475.82元。

  (1)各方同意,丁方、戊方、己方根据(2019)浙0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各承担甲方债权本金的三分之一及相应利息。截止2021年4与30日各自承担的债权总额各为30,263,884.62元,其中本金各17,666,666.67元。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被甲方申请强制执行了的700万股丁方股票(作价280万元不计利息)而造成的损失分别向丁方、戊方、己方追偿933,333.33元。

  (3)甲方同意,丁方承担的甲方三分之一债权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做如下方案清偿:

  3.1丁方支付现金978,333.33元给甲方;

  3.2丁方转让对乙方债权28,402,217.95元给甲方,同时等额抵偿乙方欠付丁方相应债务,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向乙方主张28,402,217.95元债权,乙方欠付丁方的债务减少28,402,217.95元;

  3.3乙方转让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83,333.33股股权给甲方。

  按上述方案清偿完毕,甲方不再向丁方追讨(2019)浙0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甲方剩余三分之二债权由戊方、己方两方承担,乙方、丙方对剩余三分之二债权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对丁方的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撤销对丁方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撤销限制消费令、撤销冻结帐户、撤销丁方对外投资的股权冻结等(如有)。

  (5)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公司与债权人中关村担保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的基本情况

  1、《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江苏院对中关村担保支付的代偿款239,953,396.44元,担保费、评审费400万元,本息合计(含代偿款、担保费、评审费、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259,141,035.84元(上述金额及其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合称“欠款”)。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乙方履行如下义务,且如下条件均达成后,甲方承诺不再向乙方追偿:

  (1)乙方应将其在江苏院破产重整中获得的现金(不低于人民币【12,292,569.82】元)全部支付甲方,并将乙方所获得的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低于人民币【12,197,669.82】元注册资本)全部无条件转让给甲方。为免疑义,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苏院债权人为执行江苏院重整计划而设立的持股主体;江苏院破产重整完成后,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成为江苏院的股东并持有江苏院49%股权。

  (2)2021年4月30日之前,乙方应将上述全部现金及股权转移到甲方名下;

  (3)乙方将在江苏院破产重整中获得的对神雾集团债权中的234,650,796.20元转让给甲方。

  本协议自江苏院破产重整成功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协议是各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上述协议的签订,将有效解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债务,切实可行的解决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合计14.2133亿元已全部解决。

  五、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签订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及《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彻底解决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全资子公司江苏院的破产重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签订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及《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切实可行的解决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部分债权人签署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48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经公司核查发现,协议部分条款披露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 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1、 将“三、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协议的情况(二)公司与债权人恒健通签署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基本情况”之“2、《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中的相关条款更正如下:

  更正前

  (4)乙方转让968,843股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丙方。

  更正后

  (4)乙方转让968,843股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甲方。

  2、将“三、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协议的情况(三)公司与债权人武汉新跃签署的《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基本情况”之“2、《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中的相关条款更正如下:

  更正前

  (4)乙方转让1,448,961股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丙方。

  更正后

  (4)乙方转让1,448,961股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甲方。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的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关于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暨转移协议>、<债权重组与清偿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的公告(更新后)》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编号:2021-04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自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代码不变,仍为“*ST节能”。

  一、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类型

  公司存在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因此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二)项的 “其他风险警示”类型,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银行账号仍未解封,因此继续适用此项“其他风险警示”类型。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措施

  1、截至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批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苏院重整程序。如果江苏院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江苏院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江苏院和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后续江苏院将逐步恢复市场信用,积极开拓传统和冶金行业市场业务,同时江苏院重整投资人承诺向江苏院注入价值不低于1.5亿元的资产,支持江苏院未来的持续经营。

  2、公司将尽快妥善处理未决诉讼,组织法务部和外聘的专业律师积极协调法院推进案件审理,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利益。同时若江苏院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公司将全力督促法院解除公司账户冻结,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权益。

  三、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5-84599131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2号A座60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46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近期,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简称:*ST节能、证券代码:000820)股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做如下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不确定性的风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裁定批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重整程序,详见南京中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披露的《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告》。江苏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南京中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南京中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

  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自2017年末发生流动性困难,出现债务逾期,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业务规模大幅萎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中院已批准江苏院重整计划,但仍存在未能得到执行而重整失败的风险。若重整失败,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江苏院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对江苏院的控制权,又因为江苏院是公司唯一经营实体,将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尚未完成的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累计未达到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承诺的盈利数 120,000 万元。

  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神雾集团通过重大资产获得公司349,410,462股,该股份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截至目前神雾集团不具备以股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累计被司法拍卖和划转76,810,462股。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其他股份仍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稳定,可能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生产经营及管理造成影响。

  四、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审计,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14.3.1条第(一)、(二)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风险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9日、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六、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3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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