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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已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4号)。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封卷工作。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通过发审会审核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自查并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科技”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已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贵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4号)。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年3月22日)至本文件签署日期间涉及的会后事项逐项自查并作出如下说明:

  1、未发生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2、公司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246.72万元,同比增长15.2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216.44万元,同比下降17.6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914.95万元,同比下降12.1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服务城市的范围、运营服务的项目在逐步增加,同时由于业务扩张和团队建设带来整体费用上升,净利润有所下滑。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因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部签字会计师轮换原因,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陈莹、文娜杰,2020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变更为陈莹、毛雁秋,相应安排陈莹、毛雁秋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签字会计师,上述变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发审会后至本文件签署日,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做盈利预测。

  11、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自领取批文日至公司完成上市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综上所述,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年3月22日)至本文件签署日,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虢晓彬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已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并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贵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4号)。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文件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生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的会后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德生科技于2021年3月25日向贵会报送封卷文件并完成封卷,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民生证券对发行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1年3月22日)至本文件签署之日,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发行人会计师已出具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未出现需要主承销商出具专项意见和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说明不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6,246.72万元,同比增长15.2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216.44万元,同比下降17.6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6,914.95万元,同比下降12.1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服务城市的范围、运营服务的项目在逐步增加,同时由于业务扩张和团队建设带来整体费用上升,净利润有所下滑。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因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部签字会计师轮换原因,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为陈莹、文娜杰,2020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变更为陈莹、毛雁秋,相应安排陈莹、毛雁秋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签字会计师,上述变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发审会后至本文件签署日,经办公司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自领取批文日至公司完成上市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年3月22日)至本文件签署日,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

  特此承诺。

  保荐代表人:

  贺延峰                  卢蓉蓉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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