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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47版)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D447版)

  一、狠抓疫情防控,保障运输畅通。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公司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国铁集团统一安排部署,把疫情防控纳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实施防疫工作措施,全力支持站车单位疫情防控,先后投入1000余万元资金,为沿线各车站配齐配全消毒水、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及测温仪等疫情防护设备,为确保疫情防控和旅客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严格实施公司及宿舍区域消毒、每日测温打卡、员工出京审批等防疫措施,定期向国铁集团及海淀区政府报送公司防疫情况,在一系列强有力的防疫措施管控下,公司全体员工实现了“零感染”目标。

  二、规范公司运作,提高治理效能。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率先实现了高铁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股权化的重要突破。公司上市后,先后被纳入MSCI中国全流通、MSCI中国A股在岸、上证50、上证180、沪深300、富时中国A50等重量级指数,资本市场的地位愈发突出。上市第一年,为开好局、起好步,公司认真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要求,强化内控治理质量,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全面履行上市公司职责义务。一是严格落实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依法合规地组织召开了七次董事会、五次监事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时做好年报、季报等公告披露工作,积极接待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机构调研。二是全面推进子公司规范管理,努力实现“1+1>2”管理目标。选举产生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及法人变更程序,换领了新营业执照;持续健全子公司治理结构,完成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定编,制定完善了多项内控制度办法。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战略合作机制。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分别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形成了“广集智慧、合力创新”的新局面,为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三、强化基础保障,确保安全稳定。高质量夯实运输安全基础,确保京沪高铁安全长久稳定,是公司的头等大事。公司始终把强化设备质量基础和推进安全隐患整治作为重要责任抓好落实,牢固树立运输安全政治红线和职业底线意识,与受托单位形成合力,以高质量的安全标准推进高质量的经营发展。一是全力开展设施设备病害整治。会同受托单位先后开展了廊坊站差异沉降整治、滁州段无砟轨道底座板后浇带等多项病害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持续开展外部安全环境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铁集团外部环境治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协助配合受托单位和地方政府,持续推进做好防洪防汛、违建清理、绿色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工作,影响运营安全的隐患得到有效处置。三是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积极落实国铁集团及公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积极探索科技创新管理新模式,围绕提高设施设备运营质量和处置病害隐患等技术难点,加大科研力度,为确保运营安全提供了科技支持。

  四、调整运力结构,推动提质增效。受疫情影响,游客乘车出行意愿降至冰点,给公司主营运输业务带来巨大冲击。为了实现客运提质和运输增效,公司在国铁集团政策支持下,及时调整运能运力,优化提升旅客服务体验,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过不懈努力,在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行业大幅亏损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保持了较好的盈利水平,京福安徽公司也比预算大幅减亏,体现了京沪高铁公司强有力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一是全力优化列车运力结构,调整本线列车开行对数,及时减停客座率低靡列车,降低运营成本。二是认真落实国铁集团客运提质计划,建立车站商务座专用通道及候车专区,设置进站引导标识及专用通道流线,满足旅客个性化需求,同时实施全线电子客票系统,节省旅客售、取票时间。三是建立市场化浮动票价机制。配合国铁集团建立实施了京沪高铁浮动票价机制,以优质优价、灵活浮动为定价原则,在现行执行票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结束了京沪高铁开通运营以来单一票价的历史,客票市场化经营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五、拓展多元经营,提升资产效益。公司始终把不断增加经营效益、开拓多元经营业务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积极推进落实增收节支、节能降耗各项措施,在强化运输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依托优良资产和先进科技优势,拓展多元经营新途径。在增收方面,一是积极推进土地规范管理。有效提升公司土地经营收益,实现历史收入新高。二是拓展多元经营开发。充分利用京沪高铁独特稀缺资产资源,研究确立了通信、能源、轨道等多元板块经营开发方向,为公司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标奠定基础。在节支方面,一是继续强化电费清算管理。抓住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契机,降低电费使用单价,全年共交易电量38.5亿千瓦时,节约电费支出2.98亿元。二是开展直购电合同签订。先后通过邀请招标、续签合同等方式与北京、天津、山东等七省市供电单位签订了直购电合同,保证了直购电节支措施长期有效。三是完成存量贷款利率转换工作。充分利用LPR利率转换契机,降低存量贷款利息支出。四是压缩财务成本。协调合作银行下调贷款利率,一年期及五年期新增贷款利率分别较基准利率下浮,减少年度利息支出。五是严格控制管理费用。认真落实国铁集团“五压缩、五严控”要求,加强日常管理中的节支降耗举措,严格日常管理费支出审核,减少差旅、会议、办公及外包支出等费用,节支降耗取得明显成效。

  总之,2020年公司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总体工作呈现出了凝心聚力、砥砺前行的奋发向上姿态,取得了完备上市、规范运作、安全运营、持续盈利的丰硕成果,圆满实现了董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确保了“十三五”圆满收官。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和“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1-010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年1月1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编制2021年1月1日以后的财务报表,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执行新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会做适当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七、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租赁准则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1-011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8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8,56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8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7,387.44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33.3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63,354.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月1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10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1439号)。

  本次募集资金2020年1月10日实际到位3,065,824.81万元(扣除不含税保荐及承销费用1,736.26万元的90%),本年度收到存款利息11,928.7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和存款利息收入支付发行费用893.21万元,向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收购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福安徽公司”)股权的对价款3,075,259.66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600.64万元(包含利息收入23.15万元,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的发行费用1,577.49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严格按规定对募集资金实施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年1月10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京沪高铁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京沪高铁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代码:601816                           公司简称:京沪高铁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洪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温伟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温伟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

  单位:元

  

  (1)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加44.36%,主要系本期末应收路网服务业务收入增加,导致期末应收账款增加;

  (2)在建工程较上年末增加579.47%,主要系京福安徽公司本期后续尾工支出增加在建工程;

  (3)使用权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00.00%,主要系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至使用权资产列示的经营性租入资产价值;

  (4)应付账款较上年末减少30.14%,主要系公司上年期末应付设备设施病害整治、委托管理费等支出本期已支付所致;

  (5)合同负债较上年期末增加47.62%,主要系本期末疫情防控形势向好,公司担当列车预售客票预收款增加;

  (6)专项储备较上年期末增加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尚未使用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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