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及原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渝证调查字2020096号、渝证调查字2020097号、渝证调查字2020098号、渝证调查字2020099号、渝证调查字2020100号),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6)。

  近日,公司收到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的通知,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为:[2021]6号),主要内容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对外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2020年4月17日公司收到债权人发来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债权人同意解除公司及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另,中国证监会向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下发《结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认为:本案根据有关规定符合结案条件,决定结案。

  本次事项系针对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