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15:00-16: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一、业绩说明会类型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康药业”或“公司”)已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支持下,公司计划于2021年5月18日举行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公司现就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1年5月17日(周一)17时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irm@youcareyk.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时间、方式
本次业绩说明会定于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15:00-16:00在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以网络互动的方式召开。
三、参会人员
悦康药业董事长于伟仕先生,总经理于飞先生,董事会秘书王成杰先生,财务总监刘燕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15:00-16:00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五、业绩说明会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悦康药业证券事务部
电话:010-87925985
电子邮箱:irm@youcareyk.com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8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11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伟仕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成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6、议案7、议案8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律师:李艳清、谢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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