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年5月13日
一、重要提示
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748号) 批准,于2016年9月2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
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 2020 年12 月 18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本基金从2020年12月19日起进入清算期,本次清算为第二次清算。由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基本情况
2、基金产品说明
三、基金运作情况
1、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748号文) 批准,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本基金于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14日募集,并提前于2016年8月30日募集完毕。募集期间净认购资金人民币1,069,282,965.18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56,435.87元,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合计1,069,339,401.05份。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600740号验资报告。 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自2016年9月2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2、清算原因
根据《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自2020年11月23日(含当日)至2020年12月18日(含当日),截至 2020 年12 月 18日(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清算起始日
本基金从2020年12月19日起进入清算期,由于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的证券,所以本基金需进行二次清算,第一次清算期间为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本次清算为第二次清算,清算期间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5月7日。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21 年5 月7日
单位:人民币元
五、清算情况
在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清算期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3、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份额持有人所有。如于清算划款日的应收利息余额、备付金、保证金余额等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的,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垫付资金及其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鹏华兴润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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