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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及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海航、*ST海航B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1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直接持有公司23.08%股份的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新增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因工作调整原因,刘位精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执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

  刘位精先生已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自递交辞职报告之日起,至公司履行法定程序补选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之日止,仍将继续履行公司执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提名刘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刘璐先生简历如下:

  刘璐,男,1970年7月出生,籍贯安徽省,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4月进入海航,现任海航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总裁。历任海口美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兼财务总监,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董事长,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常务副董事长,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根据公司相关工作安排,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的会议召开地点将变更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会议室。除上述变化外,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其他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5月2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1日

  至2021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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