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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7号),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93,387,389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792,682,92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6.4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2,999,999,986.4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942,705.93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88,057,280.4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1)第0021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存储情况如下:

  

  1以上专户合计金额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2因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原因,协议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开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宁文科、孙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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