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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768号)(以下简称“《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购承诺分别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可转债事项承诺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含申购)、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吉房开”),于2021年1月26日将其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邓维加先生。为避免短线交易,永吉房开作出如下承诺:“1、如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含)前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即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早于2021年7月26日(含),则本公司将不参与认购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2、如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含)及以后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即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晚于2021年7月27日(含),则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可转债;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维加(持股5%以上的股东)、邓代兴(董事)已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承诺如下:“1、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2、除通过贵州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间接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情况外,本人不以直接或其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3、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可转债;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债事项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贵州云商印务有限公司、贵州裕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除邓代兴先生外的公司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确认函如下:“本公司/本人不参与永吉股份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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