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 华英 公告编号: 2021-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1年5月12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债权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潢川瑞华公司”或“申请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潢川瑞华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潢川瑞华公司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且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4.3.1条等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潢川瑞华公司的《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潢川瑞华公司已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
住所地: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华英禽类加工厂院内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初级农产品采购与销售;饲料、饲料原料的采购与销售;兽药、包装物、羽毛的采购与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法规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冷鲜、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禽类加工及制品销售;羽绒制品的采购与销售。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2017年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HCRHGYL-HYNY201701的《瑞华供应链服务协议》,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合同签署后,申请人持续为被申请人提供供应链服务,代被申请人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并支付货款,其中已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及金额6,095,752.60元至今尚未兑付。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向公司送达《债权催收函》,公司未能按要求清偿前述债务,并回函告知申请人已无力清偿前述到期债务。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人,与公司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做好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三、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但不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为整体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与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在法院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最终的重整方案将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2、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等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13.3条、第14.3.1条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债权人《通知书》;
2、《重整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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