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18,304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7,228,749股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号),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670,000股,并于2020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8,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为78,449,64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220,359股,其中限售期6个月股票897,837股已于2020年11月2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18,304股,股东数量2名,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7,228,749股,股东数量16名,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合计为29,547,053股,股东数量合计为18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9453%,将于 2021年5月21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1、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锡华信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企业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承诺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将在减持前2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减持计划。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本人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特维1号”)、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特维2号”)。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奥特维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奥特维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奥特维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奥特维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9,547,053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18,304股,限售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7,228,749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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