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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4月2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8)。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7号东鹏总部大厦19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新明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0,936,68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的87.8889%。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4,128,37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的74.52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808,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的13.3681%。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35,6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的1.37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29,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29,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29,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037,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29,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宁波利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华盛昌陶瓷有限公司、宁波市鸿益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智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客喜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裕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堆龙德庆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裕和商贸有限公司、宁波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联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普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国庭已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129,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0,930,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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