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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0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释  义

  

  一、 根据你公司报备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黔01执1128号之一,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贵阳中院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17日两次通过淘宝网对神雾集团所持你公司34,000,000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你公司于2021年2月2日披露了首次流拍的情况,之后未披露该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2021年5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称,上述股份已流拍一次。

  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有关公告内容与《执行裁定书》是否存在矛盾,你公司对神雾集团有关股份司法拍卖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回复: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月29日至1月30日由贵阳中院在“阿里拍卖·司法”进行拍卖,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本次拍卖流拍。

  自上述拍卖流拍之后,公司未收到来自神雾集团、华创证券及贵阳中院关于所涉股票第二次司法拍卖的通知文件,直至5月12日公司获悉华创证券已完成所涉股票的司法划转过户。公司在获悉股票过户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华创证券确认情况属实,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经公司查询淘宝司法拍卖信息得知,上述股票曾于2021年3月17日至3月18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该拍卖已流拍。因公司未能及时获悉第二次司法拍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未能完整和准确。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未能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对此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加强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沟通和联系,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二、根据华创证券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4月13日,华创证券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神雾集团持有的3,400.00万股*ST节能股票以物抵债给华创证券。2021年5月12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请你公司核实华创证券在2021年4月13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而直至2021年5月13日才披露有关权益变动公告的原因,有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你公司及神雾集团知悉有关股份被执行司法划转的时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回复:

  (一)请你公司核实华创证券在2021年4月13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而直至2021年5月13日才披露有关权益变动公告的原因,有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经公司与华创证券核实确认拍卖及过户情况如下:

  (1)华创证券一直关注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所涉股票的拍卖情况。

  (2)华创证券未收到贵阳中院有关第二次拍卖的法律文书,后通过查询淘宝司法拍卖网站获知所涉股票2021年3月17日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并于2021年3月25日向贵阳中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的申请。

  (3)贵阳中院受理上述申请后,作出准许以物抵债的裁定并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等文件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但《执行裁定书》在2021年5月12日前并未送达华创证券。此前,华创证券并未知悉法院办理所需时长及股票将要过户的具体日期。

  (4)2021年5月11日,贵阳中院法官前往中登公司现场,请中登公司协助执行以物抵债所涉股票的过户事项并向中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登公司办理所涉股票过户手续,并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了《过户确认书》。

  (5)2021年5月12日上午,神雾节能向华创证券问询所涉股票相关事项,华创证券向委托律师核实,取得了中登公司于当日出具《过户确认书》,所涉股票完成相关过户事项;同日,华创证券到贵阳中院领取了《执行裁定书》。

  因此,2021年5月12日前,华创证券并未收到贵阳中院出具的上述《执行裁定书》。华创证券在2021年5月12日取得《过户确认书》及《执行裁定书》,并于当日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华创证券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收到裁定书》”及“收到裁定日期:2021年4月13日”的表述,系笔误所致,相关时间应更正为“华创证券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裁定书》”及“收到裁定日期:2021年5月12日”。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经华创证券书面告知,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华创证券收到《裁定书》的日期系华创证券笔误所致。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请你公司核实你公司及神雾集团知悉有关股份被执行司法划转的时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经公司向神雾集团书面确认以及向神雾集团法务电话核实,神雾集团未能收悉华创证券第二次司法拍卖神雾集团所持神雾节能3,400万股股票及司法划转过户的书面文件。此前仅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了贵阳中院发来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并在收悉该文件后第一时间通知神雾节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该通知外,神雾集团再未能收悉其他所涉股票司法拍卖的法律文书亦未收到相关通知,因此未能及时通知公司第二次拍卖的情况并提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告知神雾集团其持有的3400万股已被司法划转,神雾集团才知悉股票变动的情况。神雾集团对于未能告知公司及时披露第二次股份拍卖情况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可能拍卖的情况,积极敦促控股股东及相关信披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近期你公司股票交易多次出现异常波动,你公司在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请你公司说明就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的过程及结果,说明你公司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6日至披露股票停牌核查公告日止,一共发布了6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股票异动期间,涉及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均是通过通讯方式或发函至吴浪先生,请其协助核实确认。

  经公司核查,在上述股价异动期间, 2021年4月17日、5月7日、5月12日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中针对神雾集团的问询,均是吴浪先生以微信形式回复;2021年4月23日、4月28日、5月17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中针对神雾集团的问询,神雾集团均以盖章函件回复。上述回复中均确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综上,公司近期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的有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神雾节能关注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2、华创证券出具的《回复函》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63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公司核查,该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的“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的“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说明”部分内容需要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更正内容

  (一)“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的“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更正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2021年4月13日,华创证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黔01执1128号之一),裁定将神雾集团持有的3,400.00万股*ST节能股票以物抵债给华创证券。2021年5月12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更正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2021年5月12日,华创证券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黔01执1128号之一),裁定将神雾集团持有的3,400.00万股*ST节能股票以物抵债给华创证券。2021年5月12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二)“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的“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说明”

  更正前:

  收到裁定日期:2021年4月13日

  更正后:

  收到裁定日期:2021年5月12日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其他内容不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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