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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21-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是,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第9项议案《关于2021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美好集团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因未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而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91号美好广场 39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主持人:董事长刘道明

  (6)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436,156,8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7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83,361,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52,794,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4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55,425,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3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52,794,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40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董事江跃宗先生、肖明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共计审议十一项议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表决情况

  单位:股

  

  

  注:关联股东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和议案11的第二项子议案的投票中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所持股份379,887,83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数,前述五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数为56,268,978股。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位:股

  

  (三)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一项议案中,第6项和第9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经核验,除第9项议案《关于2021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美好集团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6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至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4:30如期在公司会议室(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91号美好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道明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383,361,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9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7名,代表股份总数为52,794,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除第九项《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美好集团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未能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其他议案:

  (1)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589,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42%;反对6,4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9%;弃权1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857,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05%;反对6,4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58%;弃权1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594,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5%;反对6,54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5%;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863,3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08%;反对6,54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59%;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2020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575,7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1%;反对6,56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9%;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844,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62%;反对6,5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05%;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708,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5%;反对6,4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976,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51%;反对6,4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17%;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该议案表决通过。

  (5) 《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590,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44%;反对6,45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7%;弃权1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858,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23%;反对6,45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40%;弃权1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2021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335,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59%;反对6,8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603,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919%;反对6,8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7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通过。

  (7) 《关于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662,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594%;反对6,60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61%;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818,9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07%;反对6,6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8%;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该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2021年度向控股股东美好集团借款的议案》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1,064,9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16%;反对5,20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8%;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221,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08%;反对5,2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5%;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该议案表决通过。

  (9)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美好集团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87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042%;反对22,392,1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4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0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84%;反对22,392,1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0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未获得通过。

  (10)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美好装配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4,0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46%;反对22,198,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1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39%;反对22,198,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15%;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该议案表决通过。

  (11) 《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选举《董事候选人刘南希女士》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9,329,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6%;反对6,79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0%;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597,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11%;反对6,79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79%;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2)关于《刘南希女士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631,4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40%;反对6,6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65%;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787,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44%;反对6,6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57%;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田浩森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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