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项议案《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其他6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9:15-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35,979,4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2,952,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6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3,026,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5,864,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837,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3,026,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73%。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4、《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5、《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6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5,977,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6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403,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8979%;反对114,575,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69,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08%;反对895,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未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崔泰元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365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新路50号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叶湘武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5,979,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89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2,952,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62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026,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864,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3、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4、 《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3,024,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0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909,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5.512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2,952,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4.4834%。
表决结果:通过。
5、 《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35,977,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862,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5,977,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862,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1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21,403,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979%;反对114,575,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969,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408%;反对895,2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5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未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 罗 瑶_ __
______崔泰元_ 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21年 5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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