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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1-07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0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044,8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

  2、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6月7日(周一)。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办理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共计2,044,800股。现将股份上市流通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0年4月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同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4月14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0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0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1年4月13日,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4、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2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6月4日届满。

  (二) 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完成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0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为2,044,8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7日;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0股,上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该部分股数。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9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除第一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并可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认为,一心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心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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