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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4,986,00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1号),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900,000股,并于2020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9,600,000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495,30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104,69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涉及股东5名,股份数量为14,98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266%,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1 年6月 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引起的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持股5%以上的股东长沙市松茂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茂合伙”)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各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上述股东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松茂合伙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数量: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松茂合伙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松茂合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松茂合伙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股东伍松、杨波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既不属于松井新材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新材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新材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新材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新材股份的意向。

  ②在本人所持松井新材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松井新材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③如松井新材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④如本人拟减持松井新材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3、公司前监事股东颜耀凡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既不属于松井新材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新材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新材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新材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新材股份的意向。

  ②在本人所持松井新材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松井新材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③如松井新材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④如本人拟减持松井新材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4、公司前董事股东戴林成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人既不属于松井新材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松井新材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松井新材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松井新材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松井新材股份的意向。

  ②在本人所持松井新材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松井新材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③如松井新材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④如本人拟减持松井新材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上述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松井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松井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松井股份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是、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松井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4,986,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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