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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普通股41,390,728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7.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543,882.76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456,114.36元。

  2021年5月2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5,500,000.00元后的剩余款项244,499,997.12元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1年5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3495号),对公司截至 20201年5月21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下辖的阜外支行开立了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慈、王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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