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2,194,4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02,772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9,937,280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市中院)(2020)冀1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院就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以及国兴环球反诉本公司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5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就合同纠纷将国兴环球起诉至廊坊市中院,涉及金额人民币92,194,4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廊坊市中院通知,国兴环球提出民事反诉,涉及人民币71,230,641.40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临2020-032号、临2020-076号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廊坊市中院(2020)冀1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2,772元,由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8,976元,由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02,772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9,937,280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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