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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1-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1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6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举行。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6名董事现场参会表决,董事张学军、王华平、谭延坤通讯方式参会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丁军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1-05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京会兴审字第68000078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28,247,346.56元,公司实收股本为1,141,481,073.00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亏损原因

  1、因控股股东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归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2019年计提坏账准备57,850.00万元,其中,母公司计提坏账准备28,300.00万元;

  2、因公司违规借款、违规担保涉及诉讼事项,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司法冻结,出于谨慎性考虑,母公司2019年计提预计负债14,454.76万元。截至 2020年 12月 31 日,该笔母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14,456.14万元。

  3、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母公司2019年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40,338.96万元,2020年再次计提减值23,523.61万元。

  三、应对措施

  1、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将继续敦促控股股东通过引入战投、处置清洁资产、以物抵债、债务承接等多种方式尽快解决占用资金的归还问题。

  2、截至目前,公司涉及的四笔违规担保及违规借款,其中三笔违规事项债权债务及担保责任等都已消除,剩余一笔违规借款(出借人为张瑞春一案)目前处于诉讼过程中,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同时寻求司法保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将加强组织运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及发展规划,不断完善企业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的管理升级。同时,不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升董监高及内部工作人员的守法合规意识,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1-05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28日   10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8日

  至2021年6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各议案已于2021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6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单位证明(受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9:00 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在公司证券部进行登记(也可用传真或电话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期需时半日。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1 号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22000

  联系人:张益惠   刘雨晴

  联系电话:(0579)85261479

  联系传真:(0579)85261475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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