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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1-03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30日以传真的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6月9日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宁国涛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参与表决人数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1-033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30日以传真的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6月9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勇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参与表决人数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42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2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作出调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4.14元/股调整为4.045元/股。

  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4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205.90万股调整为1,178.90万股,预留部分由130.00万股调整为157.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回避情况:董事张宏先生、刘烽先生为激励对象,董事张勇先生为激励对象关联方,以上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回避情况:董事张宏先生、刘烽先生为激励对象,董事张勇先生为激励对象关联方,以上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颜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颜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经公司董事长张勇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于海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1-036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颜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颜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颜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颜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颜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张勇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于海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于海波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于海波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金融、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截至本公告日,于海波先生通过赣州京卫信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86,6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截至目前,于海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于海波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891)6601760;(010)50870100

  传真号码:(0891)6601760;(010)50870100

  电子邮箱:wxk@wxkpharma.com

  通讯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园区南路5号工业中心4号楼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董事会秘书简历

  于海波先生,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药学专科毕业,曾任诺氏制药(吉林)有限公司总裁秘书处副主任、锦州奥鸿药业有限公司运营经理;于2008年4月加入卫信康,历任公司商务部经理、投资发展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自2015年12月起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总监。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1-034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价格:由4.14元/股调整为4.045元/股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4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205.90万股调整为1,178.90万股,预留部分由130.00万股调整为157.00万股。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卫信康”)于2021年6月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潘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3、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 授予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42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2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作如下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4.14—0.095=4.045元/股。即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4.14元/股调整为4.045元/股。

  (二)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4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205.90万股调整为1,178.90万股,预留部分由130.00万股调整为157.0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确定及授予日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卫信康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卫信康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1-035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78.9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045元/股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信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潘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3、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5月19日披露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

  (三) 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6月9日

  2、授予数量:1,178.90万股

  3、授予人数:104人

  4、授予价格:4.0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 关于本次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42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2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作出调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4.14元/股调整为4.045元/股。

  同时,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08人调整为104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1,205.90万股调整为1,178.90万股,预留部分由130.00万股调整为157.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

  三、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卖出公司股票。

  四、 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1年6月9日首次授予的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4,874.75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8.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5元/股。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确定及授予日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卫信康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卫信康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 上网公告附件

  1、《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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