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2021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进展事项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是赫美集团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12月4日,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上述股权被司法拍卖成交。赫美集团对上述重要进展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月5日才予以披露。
二、 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事项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赫美集团存在多笔重大逾期债务。赫美集团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30日、2020年5月29日才予以披露。
赫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赫美集团、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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