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5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15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8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75元/股。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6月15日,按8.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17.001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715.6324万股的2.71%。其中,首次授予28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9%,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88.33%;预留授予37.0012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2%,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11.67%。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44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75元/股。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层面设置了三个业绩考核目标。当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A,则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当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则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当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C,则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61)。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4、2021年6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为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决定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无新增激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2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44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6月15日。
2、授予数量:280万股。
3、授予对象及人数:44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4、授予价格:8.7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解除限售安排: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75元/股,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2024年期间的摊销成本情况如下: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6月15日,按8.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6月1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确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将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1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公告。
公司近日已完成了章程备案以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主要事项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为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变更前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柒佰零玖万陆仟圆整
变更前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合剂、糖浆剂、酒剂、露剂、散剂、混悬剂、凝胶剂;中药前提取;蒸汽销售;进出口贸易;中药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变更后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柒佰壹拾伍万零伍佰肆拾叁圆整
变更后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合剂、糖浆剂、酒剂、露剂、散剂、混悬剂、凝胶剂;中药前提取;蒸汽销售;进出口贸易;中药材销售;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595556N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添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董大伦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柒佰壹拾伍万零伍佰肆拾叁圆整
成立日期:1995年8月11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硬胶囊剂、颗粒剂、片剂、合剂、糖浆剂、酒剂、露剂、散剂、混悬剂、凝胶剂;中药前提取;蒸汽销售;进出口贸易;中药材销售;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4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12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61)。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4、2021年6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决定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无新增激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2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44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未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调整无新增激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2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44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未发生变化,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5:00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添大道114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安万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无新增激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6月15日,按8.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10:00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董大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无新增激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28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44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董大伦先生、王金华先生、陈珏蓉女士、王文意先生、季维嘉女士在该议案表决中进行了回避。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6月15日,按8.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时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董大伦先生、王金华先生、陈珏蓉女士、王文意先生、季维嘉女士在该议案表决中进行了回避。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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