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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利率报价方式迎重大调整 “基准利率+基点”是利率市场化大势所趋

  本报记者 刘 琪

  6月21日,除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外,还有一件关乎存款利率的消息值得注意。当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下称“利率自律机制”)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

  利率自律机制发布公告提出,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显杠杆效应。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的问题,通过多种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坏银行定价的问题,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同时,公告称,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同时,各金融机构仍可在自律上限之内,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并不一定会有大的变化。目前,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

  华创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张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利率定价方式转为“基准利率+基点”是利率市场化大势所趋,有利于精细化调整,也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存款利率刚性。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净息差收窄的压力已经阻碍了贷款利率的进一步下行,负债成本压力的缓和有利于银行进一步让利实体。

  “改革是主要目的,调息是小部分存款为满足新机制带来的附加影响,存款定价机制变化并不等于降息。”张瑜说道。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进一步明确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并通过引导中长期存款利率下降,有助于克服负债业务“规模情结”和“速度冲动”。减少短期存款与中长期存款之间的“价差”,也有利于减少套利行为。

  利率自律机制公告表示,随着LPR改革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不断增强。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推动存款利率定价市场化。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需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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