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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银川都市圈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石嘴山支线工程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 混凝土管买卖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了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银川都市圈城乡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RECSH-SZWZ-YHGX-001),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项目部

  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

  交货时间:2021年 6月 5日至 2021 年 8月 15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20日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交货前,甲方提前48小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如计划变更,甲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24小时通知乙方。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陆仟零玖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60,924,800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项目部是代表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行使本项目施工管理的派出机构,负责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是本项目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领导层。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注册资本:4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

  成立日期:2011-05-30

  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潢工程,建筑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建材、机械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机电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管材交易;

  4、甲方为央企全资控股公司,公司判断甲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项目部

  乙方(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物

  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陆仟零玖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60,924,800元)。

  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BCCP管等及货物运输、装车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价、运输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合同中数量为暂定量,甲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乙方应无条件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暂定数量向甲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货款要求。

  4、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内:单价不作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涨价,合同期内暂按该合同单价先行供应生产BCCP管(0.8Mpa,埋深≤3m )2km并结算,防腐根据甲方现场实际情况。供应2KM后最终以正式签订合同单价为结算依据。

  如超出合同履行期限,如钢材等原材料涨幅超过5%,则双方另行拟定与更改合同价

  5、交货和验收

  (1)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 6月 5日至 2021 年 8月 15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20日通知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交货前,甲方提前48小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如计划变更,甲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24小时通知乙方。

  (2)交货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项目部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3)质量验收:货到工地后,甲方取样抽检进行验收,如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退货,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将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并补充同等数量且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因此而产生或增加的检验费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乙双方或本工程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货物质量有异议,以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数量验收:全部按米进行验收。货到工地后甲方安排专人验收货物数量,根据乙方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核对,如核对无误,则按计量结果确认货物数量;如乙方因故未到现场清点数量,则以甲方确认的数量为准。乙方多发或误发的货物,甲方不予计量。

  (5)异议期限: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3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3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货款支付

  (1)货到甲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将该结算周期供应的货物经甲方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数量汇总报甲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甲方签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确认书(或结算单)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最终结算,合同最终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2)双方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每期结算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当期结算额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甲方于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价的 70 %,供货结束并签订最终《封账协议》后3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施工的整个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

  (3)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如超过3个月宽限期仍不能付款,双方共同协商货物是否供应。

  7、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因甲方交付通知错误造成乙方已经运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的货物与甲方需要的货物不符的或无理由拒绝接受乙方货物,甲方承担乙方因该次货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2)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按照《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

  乙方主要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拒收产品或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如乙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已卸至甲方工地现场,乙方应自行保管并在8小时内自费将产品清理出甲方工地现场。当乙方不按时清理时,甲方有权处理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该批产品的货款。

  (2)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程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达不到国家、业主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

  (3)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产品,应承担未及时送达产品价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具体供货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该批次甲方需求数量20%及以上或甲方的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易更改时间的,甲方有权另选生产厂家供应,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费。

  (4)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并保证货物无权属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发票不能抵扣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含税部分)的20%的违约金。

  (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法院。

  10、其他事项

  (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合同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总金额为60,924,800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2.95%。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1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1、《银川都市圈城乡供水水源工程石嘴山支线工程钢筋缠绕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BCCP)买卖合同》(编号:CRECSH-SZWZ-YHGX-001)。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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