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股票代码:688505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志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燕
住所或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308号2幢30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达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燕
住所或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308号2幢3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薛燕
住所或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弄***号
权益变动性质:上海诚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燕女士所控制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下降,不涉及各持股主体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复旦张江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志渊
1、基本情况
(二)上海达渊
1、基本情况
(三)薛燕
1、基本情况
二、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平台的基本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志渊、上海达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薛燕女士,上海诚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爱民先生。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志渊、上海达渊及薛燕女士未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薛燕女士为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4,20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上海诚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薛燕女士变更为张爱民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薛燕女士及上海志渊、上海达渊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复旦张江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薛燕女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股权结构如下:
薛燕女士通过上海志渊、上海达渊及上海诚渊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53万股,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3%。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由于上海诚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薛燕女士变更为张爱民先生,薛燕女士间接控制的在复旦张江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5,453万股下降至4,20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23%下降至4.03%。但上海志渊、上海达渊及上海诚渊所持有的复旦张江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增减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薛燕女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控制股权结构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在复旦张江首发时承诺:“自复旦张江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复旦张江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复旦张江回购该部分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薛燕在复旦张江首发时承诺:“(1)自复旦张江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复旦张江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复旦张江回购该部分股份。(2)复旦张江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复旦张江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复旦张江A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复旦张江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复旦张江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复旦张江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买卖复旦张江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志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薛燕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达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薛燕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薛燕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上海诚渊关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志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薛燕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达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薛燕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薛燕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编号:临2021-025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诚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诚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薛燕女士变更为张爱民先生,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薛燕女士在本公司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由5.23%下降至4.03%,但上海诚渊、上海志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达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均未发生增减变动;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或“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上海志渊、上海达渊、上海诚渊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上海志渊
(二)上海达渊
(三)上海诚渊
薛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通过上海志渊、上海达渊及上海诚渊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5,453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3%。薛燕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薛燕女士发来的关于上海诚渊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上海诚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薛燕女士变更为张爱民先生。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薛燕女士担任上海诚渊、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上海诚渊、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控制的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23%。本次权益变动,即薛燕女士不再担任上海诚渊执行事务合伙人后,薛燕女士通过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4,20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3%;导致其所控制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由5.23%下降至4.0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诚渊、上海志渊及上海达渊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增减变动。
三、 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张爱民先生作为上海诚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上海诚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上海诚渊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上海诚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四、 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诚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薛燕女士变更为张爱民先生,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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