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6 证券简称:科兴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5号)同意,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967.5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3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924.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60.8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464.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75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12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实施主体深圳科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兴药业”),新增实施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并采用无息借款方式由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深圳科兴药业提供所需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6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科兴药业于2021年6月21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科兴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华夏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甲方拟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人民币5,000万元,乙方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879000000169037,截至2021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等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等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等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等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三)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徐新岳、张星明可以于正常工作日向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丙方应当分别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深圳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其余的根据需要向相关机构予以报备或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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