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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补充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1-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组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原有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通联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华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坤衍庆”)7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华坤衍庆持有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道威”)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控制华坤道威51%股权。

  公司已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摘要以及其他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于2021年2月18日、3月19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21日披露了《新通联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进展公告》。

  为保证本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孟宪坤承诺其在铁坤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分期解锁,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控制的铁坤投资受让新通联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完成后12个月内,(1)本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持有铁坤投资的财产份额、亦不会要求铁坤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2)本人不会要求铁坤投资质押本人在铁坤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8,816,250股股票,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铁坤投资取得借款或拆借资金;(3)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其持有的铁坤投资财产份额,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将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部分财产份额。

  为保证本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孟宪坤先生进一步出具承诺:

  “1)在铁坤投资受让新通联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完成满12个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后,本人可申请解锁本人在铁坤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1,289,750股股票(占本人在铁坤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8,816,250股股票的60%);

  2)在华坤衍庆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且经通联道威指定审计机构对华坤衍庆2022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模拟审计报告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后,本人可申请解锁本人在铁坤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7,526,500股股票(占本人在铁坤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8,816,250股股票的40%)。”

  二、重组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补充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1日,曹文洁女士、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减持“文洁投资”)与济南铁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坤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双方明确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为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为公司引进数据智能服务行业的战略股东,绑定拟收购资产的管理团队,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控股股东曹文洁、文洁投资于2021年6月21日与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方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3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70%)和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5%)至毕方投资。孟宪坤直接和间接认缴毕方投资51%的合伙份额,为毕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铁坤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孟宪坤将不再通过铁坤投资间接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为保证本次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孟宪坤先生承诺在毕方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分期解锁,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控制的毕方投资受让新通联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完成后12个月内,(1)本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持有毕方投资的财产份额、亦不会要求毕方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2)本人不会要求毕方投资质押本人在毕方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8,816,250股股票,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毕方投资取得借款或拆借资金;(3)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毕方投资财产份额,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将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部分财产份额。

  “1)在毕方投资受让新通联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完成满12个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后,本人可申请解锁本人在毕方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1,289,750股股票(占本人在毕方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8,816,250股股票的60%);

  2)在华坤衍庆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且经通联道威指定审计机构对华坤衍庆2022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模拟审计报告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后,本人可申请解锁本人在毕方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7,526,500股股票(占本人在毕方投资所占51%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18,816,250股股票的40%)。”

  孟宪坤先生于2021年6月21日出具的承诺函与原有承诺函相比,除了其间接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主体由“铁坤投资”变更为“毕方投资”外,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除上述补充承诺事项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方案均未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孟宪坤签署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1-03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经核查发现该公告中部分披露内容有误,现做更正说明如下:

  原内容:

  “孟宪坤为毕方投资第一大出资方,第二大出资方为远洋资本有限公司,远洋资本有限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远洋集团(股票代码:3377.HK)100%控制的公司。孟宪坤及其控制的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衍庆”)合计持有毕方投资51%的合伙份额,孟宪坤控制的湖州衍庆为毕方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孟宪坤为毕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更正为:

  “孟宪坤为毕方投资第一大出资方,第二大出资方为远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资本”),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奥莘亿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远洋资本100%股权,为远洋资本控股股东,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77.HK)为间接持有远洋资本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孟宪坤及其控制的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衍庆”)合计持有毕方投资51%的合伙份额,孟宪坤控制的湖州衍庆为毕方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孟宪坤为毕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更正外,原《补充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文洁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15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545号5号楼134室乙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15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1)曹文洁基本情况

  

  (2)文洁投资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文洁投资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曹文洁直接和间接持有文洁投资90%的合伙企业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文洁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文洁投资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文洁投资之主要负责人为曹文洁,曹文洁基本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之“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1)曹文洁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曹文洁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曹文洁直接和间接持有文洁投资90%合伙企业份额并担任文洁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图所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为公司引进数据智能服务行业的战略股东,绑定拟收购资产的管理团队,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曹文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17,58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79%。文洁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7,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5%。本次权益变动后,曹文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88,188,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09%,文洁投资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文洁和文洁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文洁和文洁投资于2021年6月21日与远澈毕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曹文洁和文洁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3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和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一:曹文洁

  乙方二: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乙方持有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通联”)的股份,新通联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3022。

  2、乙方一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一直接持有乙方二9%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有乙方二81%合伙企业份额并担任乙方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乙方一、乙方二拟分别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9,396,200股、7,500,000股转让至甲方,以上乙方合计出让上市公司36,896,200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3、 2020年9月23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通联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宪坤、裘方圆(与孟宪坤系夫妻关系)、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浙江华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华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坤衍庆”)51%的股权从而实现对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

  4、孟宪坤为甲方有限合伙人,认缴甲方51%的合伙份额,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受让目标股份,乙方同意将目标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乙方一、乙方二拟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396,200股、7,500,000股股份转让至甲方,以上乙方合计出让上市公司36,896,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36,896,2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1.34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33,352,908 元,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85,050,000 元,合计转让价款418,402,908 元。

  2.2 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2.2.1股份转让的定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73,000,000元。

  2.2.2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函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45,402,908元。

  2.2.3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函后,双方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申请前,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一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72,000,000元。

  2.2.4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在甲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28,000,000元,其中:向乙方一指定账户支付42,950,000元,向乙方二指定账户支付85,050,000元。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2.2.1条约定的73,000,000元股份转让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2.3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2.4 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目标股份的过户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且甲方根据乙方届时的书面指示按本协议2.2条约定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即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在目标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4)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18.45%,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5.2 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构成甲方违约。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5.3如任何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送通知要求违约方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若违约方不配合的,视为违约方根本性违约。

  5.4 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则构成乙方违约。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过户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5.5 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5.6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目标股份同步退还乙方;同时,违约方并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若目标股份过户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5.7 本协议有关乙方的责任、义务,乙方之间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6)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合伙企业加盖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自然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36,89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5%,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曹文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远澈毕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远澈毕方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具备股权转让款的完全支付能力。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曹文洁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曹文洁________

  2021年 6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曹文洁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曹文洁__________

  2021年  6  月 2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曹文洁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曹文洁_________

  2021 年  6  月  21 日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6-45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繁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国举)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附表1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毕方投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毕方投资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孟宪坤为毕方投资第一大出资方,第二大出资方为远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资本”),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奥莘亿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远洋资本100%股权,为远洋资本控股股东,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377.HK)为间接持有远洋资本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孟宪坤及其控制的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衍庆”)合计持有毕方投资51%的合伙份额,孟宪坤控制的湖州衍庆为毕方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孟宪坤为毕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毕方投资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潜力,推动上市公司在数据智能服务行业更好发展,增强上市公司在大数据智能服务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毕方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毕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89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毕方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毕方投资于2021年6月21日与曹文洁、文洁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毕方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曹文洁、文洁投资分别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3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7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5%)。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一:曹文洁

  乙方二: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乙方持有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新通联”)的股份,新通联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3022。

  2、乙方一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一直接持有乙方二9%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有乙方二81%合伙企业份额并担任乙方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乙方一、乙方二拟分别将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9,396,200股、7,500,000股转让至甲方,以上乙方合计出让上市公司36,896,200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3、 2020年9月23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通联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宪坤、裘方圆(与孟宪坤系夫妻关系)、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浙江华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华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坤衍庆”)51%的股权从而实现对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

  4、孟宪坤为甲方有限合伙人,认缴甲方51%的合伙份额,甲方拟根据本协议受让目标股份,乙方同意将目标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

  乙方一、乙方二拟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396,200股、7,500,000股股份转让至甲方,以上乙方合计出让上市公司36,896,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将持有36,896,2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1.34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33,352,908 元,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85,050,000 元,合计转让价款418,402,908 元。

  2.2 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2.2.1股份转让的定金: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73,000,000元。

  2.2.2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函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45,402,908元。

  2.2.3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函后,双方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申请前,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一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72,000,000元。

  2.2.4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在甲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28,000,000元,其中:向乙方一指定账户支付42,950,000元,向乙方二指定账户支付85,050,000元。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2.2.1条约定的73,000,000元股份转让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2.3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2.4 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目标股份的过户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且甲方根据乙方届时的书面指示按本协议2.2条约定支付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即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在目标股份过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4)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18.45%,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5.2 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构成甲方违约。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5.3如任何一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送通知要求违约方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若违约方不配合的,视为违约方根本性违约。

  5.4 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则构成乙方违约。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过户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5.5 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5.6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目标股份同步退还乙方;同时,违约方并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若目标股份过户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2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5.7 本协议有关乙方的责任、义务,乙方之间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6)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合伙企业加盖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自然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36,89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5%,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李国举________

  2021年 6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李国举_________

  2021年 6 月 2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远澈毕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______李国举_______

  2021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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