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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大股东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的通知,获悉曜瞿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3、股东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曜瞿如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业绩承

  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曜瞿如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订的《借款质押协议》包含了如下内容:

  “第20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20.3  质权人知悉根据出质人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于2018年11月9日签

  署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后续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业绩补偿协议》”),出质人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减值测试补偿义务,质权人同意在出质人履行完毕前述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之前其不会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权。质押股票优先用于履行出质人上述减值补偿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出质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需向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同意配合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解除对应数量的质押股票以便出质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出质人同意本条约定构成双方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在出质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本条约定要求质权人、出质人进行必要配合。

  质权人与出质人同意将本协议的签署通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将一份本合同正本寄

  送给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4  若发生业绩补偿影响出质人股票减少,则应相应补充等比例保证金或等额世纪华通股票。”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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