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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公司3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其中独立董事黄健雄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子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 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12元/股调整为5.0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董事黄学诚先生作为本次《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的议案》

  2021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河北日上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日上”)提交的《关于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为进一步优化原材料供应链体系及开拓北方市场,河北日上拟在唐山市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投资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约为3.7亿元,项目总占地约213亩,主要用于钢材开平、落料加工及钢制轮的生产。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实现年钢材开平、落料加工量约18万吨,年钢制轮毂产量约470万只(包含大圈120万只、中圈150万只,小圈150万只,农机工程专用圈50万只)。该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实现年销售收入约7.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投资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的公告》

  公司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6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2号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其中张文清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张文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12元/股调整为5.0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三、 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7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董事黄学诚属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与本激励计划存在利益关系,回避表决。

  2、 2017年7月1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①《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日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⑥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⑦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17年7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何璐婧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17年7月12日,公司发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8、2017年8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7年8月21日,并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上述事项。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鉴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139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权益工具合计6万份,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9名调整为136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33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等。股票期权数量由1359万份变成1353万份(预留部份不做调整).

  9、2018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罗昌云、夏复员、王玉昆、杨晓毓、吴卓、张文、姚政勇、林燕辉、曾祥彬、林小如等10人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36名调整至12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353万份减少至1,273万份。

  10、2019年7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26名,本次可行权数量为381.90万份。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30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22元/股调整为5.1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1、2019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2、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4,200,0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17元/股调整为5.12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13、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12元/股调整为5.0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因公司董事黄学诚属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根据2017年7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授权,本次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 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12元/股调整为5.0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二) 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 调整结果

  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为5.12元/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5.12价格调整为5.0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四、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696,9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此,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由5.12元/股调整为5.07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七、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价格调整情况合法合规,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8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

  轻量化轮毂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相关风险提示:本项目建设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程序,尚存在无法取得或无法按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风险;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产能、产值等经营数据均为预估数,尚存在因实际建设过程中受市场需求、行政审批、资金筹措等因素未能按照预期计划实施而出现调整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河北日上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日上”或“乙方”)递交的《关于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轻量化轮毂项目的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为进一步优化原材料供应链体系及开拓北方市场,河北日上拟在唐山市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投资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约为3.7亿元,项目总占地约213亩,主要用于钢材开平、落料加工及钢制轮的生产。该项目采用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为3-5年,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实现年钢材开平、落料加工量约18万吨,年钢制轮毂产量约470万只(包含大圈120万只、中圈150万只,小圈150万只,农机工程专用圈50万只)。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

  全资子公司河北日上与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河北日上拟在园区投资建设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介绍

  甲方: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十一加

  法定代表人:郑宗建

  乙方:河北日上车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区曹妃甸片区工业区正圆大厦B座4层钢铁电力园区管委会办公场所4666室

  法定代表人:吴子文

  甲方和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主要投资内容

  1、项目名称: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

  2、投资主体:河北日上车轮有限公司

  3、项目主要内容:乙方拟投资约3.7亿元在甲方园区内投资建设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项目总占地213亩,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预计年钢材开平、落料加工量约18万吨,年产钢制车轮约470万只,实现年销售收入约7.8亿元,纳税约2000万元。

  4、项目选址: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内,占地213亩,具体位置以曹妃甸区国土和规划部门最终审核意见为准,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内容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5、项目建设期限:双方共同加快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前期手续,项目计划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建设期3年。项目总投资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后5年。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项目选址入驻,具体选址满足项目规划与设计需要,甲方提供的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使用期限50年,土地出让金为最终招拍挂成交价格为准。

  2、甲方按土地现状提供项目用地,并承诺于厂房建设完成前铺设水、电、暖、讯、燃气等配套至用地红线,其中供电需满足项目不低于14600kva的用电需求,供水需满足日用水量不低于700吨。

  3、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环保审批等相关审批程序。

  5、甲方协助乙方项目享受市区招商引资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

  6、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30日内按程序向曹妃甸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应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项目用地手续,应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完其他各类审批手续。

  2、乙方保证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并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3、乙方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当地政府领导,执行当地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不违背协议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协议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5、乙方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得进行商业开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出售用地及附属建筑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项目用地手续或其他各类审批手续的,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或解除本投资协议,乙方应自甲方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或解除本投资协议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甲方已给予的优惠政策。

  3、为了实现本投资协议的目的以及合理利用项目用地,甲乙双方约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协议并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乙方应自甲方取消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或解除本投资协议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甲方已给予的优惠政策。

  (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改变项目工业用地性质的;

  (2)乙方擅自改变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企业用地规划的;

  (3)乙方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二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达到25%以上但不足50%,且在项目竣工期限届满前中止开发建设累计满6个月的。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六)合同的生效条款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还需提请乙方母公司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钢材占公司钢圈产品的比重较大,公司钢圈生产所需钢材主要通过首钢、攀钢等钢厂,运输距离较远,同时公司钢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主要依托生产基地附近的钢厂销售,本投资项目选址在曹妃甸钢铁工业园区靠近公司原材料主要供应商且海运便利,在曹妃甸对钢材开平、落料加工可进一步优化原材料的加工运输成本及提升废钢的回收效益,从供应链端优化公司的原材料成本。

  同时,从钢圈市场分布来看,北方区域的整车厂市场容量巨大,公司现有的厦门、南充钢圈生产基地供应北方整车厂运输成本较大,考虑到公司目前已经陆续进入中国重汽、一汽等北方整车厂的供应商体系,河北日上该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开拓北方市场,更好的服务客户,提升公司目前轮圈市场的辐射范围,加快公司钢圈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份额。

  河北日上拟投资的该项目对完善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布局、优化集团内部的钢材供应体系具备重要的战略意义。本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产品生产规模、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持续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盈利能力。

  四、项目投资测算及资金来源

  本次项目投资总额约为3.7亿元,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投资方式,项目投资建设的内容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投资风险

  1、协议中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的变化也将对收入、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影响。

  2、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后续筹资,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具有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3、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对市场前景的判断,但是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项目建设涉及用地、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5、本协议有关产值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公司将密切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项目涉及的数值均为公司基于多年的主业经营及管理经验审慎论证后的测算,不构成对公司经营数据的预测,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子公司投资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将进一步提升钢轮行业及钢结构行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议价能力,引领钢轮行业的整合与变革,帮助公司进一步扩展北方市场及优化原材料供应链体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子公司投资该项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关于建设曹妃甸金属加工及轻量化轮毂项目的投资协议书》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9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诚”)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 公司

  

  二、 新长诚

  

  以上专利证书的取得,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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