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29日下午14:00。
(二)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29日下午15:00。
(三)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616号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厂会议室。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邵雄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263,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34,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0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5,263,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
(二)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肖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陆曙光律师、黄毓智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257,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257,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258,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5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5%;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57,7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59,4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57,7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57,7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 陆曙光、黄毓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1SH(法)字第0594-1号
致: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2021年6月修订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7日公告了《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616号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工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9:15至6月2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3、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23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263,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196%,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4,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5,263,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257,2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257,2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258,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3%;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59,0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9,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8499%;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1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57,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810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59,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57,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810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257,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57,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8100%;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1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宇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陆曙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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