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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公司胜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尚未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231,972,243.1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4325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合称: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69,265,199.1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8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1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59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8,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原告马向英共同负担(已缴纳)。

  2018年10月,因原告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231,972,243.18元(包括设备采购损失、销售损失、财务成本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04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661.22元,由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马向英共同负担。

  以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9月22日、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01)、《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34、2018-临036、2019-临045)。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再审进展情况

  2020年1月,原告方(再审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基础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原审判决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故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4325号),要求公司尽快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件及证据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再审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督促公司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请求管辖法院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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