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1-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民事诉讼案件: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与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物流)仓储合同诉讼事项,二审判决已执行完毕。后富泰通物流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法院立案审查,2021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富泰通物流的再审申请。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仓库货物灭失损失价值61,209,860元。
● 刑事案件: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法院已出具刑事判决书。
●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溢金联前期抵扣的创亚通信预先支付保证金1075.59万元属不当得利,香溢金联可能面临返还该笔保证金情形,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民事诉讼案件
2017年7月27日,香溢金联与富泰通物流签订《服务合约》,由富泰通物流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郑港二路1号贰仟物流园二楼(东1库)(以下简称:郑州准时达仓)为香溢金联提供仓储服务;同时约定因富泰通物流的主观故意、人为过失、疏忽等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失,富泰通物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提供的赔偿依货物入仓时香溢金联所提供之声明价值为准。香溢金联采购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并经郑州准时达仓验收入库储存。香溢金联在货物储存前向富泰通物流提交了记载声明仓储货物价值等数据文件。
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对储存于富泰通物流郑州准时达仓的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仓储货物价值61,209,860元的苹果手机均已灭失。2018年8月27日,香溢金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富泰通物流名下价值61,209,860元的财产。2018年8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9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富泰通物流账户银行存款61,209,860元,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2019年4月1日,香溢金联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富泰通物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22日,香溢金联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香溢金联收到法院执行款61,209,860元,收到退回的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352,849元,法院执行完毕。
2020年3月,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富泰通物流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0年5月,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95号《民事裁定书》,富泰通物流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近期无法取得相关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2021年3月18日,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富泰通物流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香溢金联的诉讼请求,由香溢金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法院已立案审查该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1283号。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9、2019-023、2019-040、2019-053、2020-015、2020-034、2021-017。
2、刑事案件
香溢金联与河南创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通信)于2017年7月签订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创亚通信委托香溢金联代为采购货物苹果手机。同时,创亚通信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博、自然人张猛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采购的货物由富泰通物流提供仓储服务。2018年6月份以来,创亚通信出现违反框架协议约定延迟提货的现象。香溢金联多次催告无果,决定对仓储货物另行处置。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在盘点货物时发现储存手机灭失。鉴于创亚通信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2018年8月24日,香溢金联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法院已就案件出具刑事判决书。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6月29日,香溢金联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最高法民申128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富泰通物流应否对被申请人香溢金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刑事判决以及本案查明相关事实,认定手机已经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储存至富泰通物流指定仓储地,富泰通物流不能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存货人香溢金联的原因引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富泰通物流提出的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香溢金联按照其在手机交付储存前向富泰通物流声明的价值主张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富泰通物流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是正确的。另外,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创亚通信预先支付香溢金联的保证金1075.59万元已抵扣香溢金联部分损失;在生效的民事判决判令富泰通物流全额赔偿香溢金联所受损失的基础上,香溢金联就该1075.59万元构成了双重受利,应属不当得利。如果富泰通物流认为创亚通信的实际控制人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行向创亚通信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代位创亚通信向香溢金联主张向富泰通物流返还1075.59万元的不当得利。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富泰通物流的再审申请。
三、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富泰通物流的再审申请,但认定香溢金联前期抵扣的创亚通信预先支付保证金属不当得利,香溢金联可能面临返还该笔保证金情形,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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