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24日发送至各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季诚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353,530.4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6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之江生物”)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353,530.4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7.608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3.22元,募集资金合计210,378.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32.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0039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1,018,826.10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1,018,826.1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61,458,884.31元(含税),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334,704.35元(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3,334,704.3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1,018,826.10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334,704.35元,合计使用募集资金34,353,530.45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895号)。
四、 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353,530.4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353,530.4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895号)认为,之江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之江生物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 上网公告文件
(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査意见》;
(三)《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5895号)。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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