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欧家居 公告编号:2021-055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陈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475,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2,617,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1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7,85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1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17,85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7,857,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9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组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15,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2%;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797,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5%;反对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429,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8%;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7,811,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58%;反对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张艳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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