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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1)2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先生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李福成作为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张明玉”(资金账号880003513999,股东账号A222768636)、“李军”(资金账号880003568093,股东账号A239600239)账户,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买入福成股份3,500,760股,2018年2月13日卖出福成股份56,600股,于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9日买入福成股份1,644,87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9日卖出福成股份102,800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李福成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李福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拟对李福成先生实施的处罚决定,李福成先生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李福成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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