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副董事长庄巍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郑永刚先生、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李凤凤女士、彭文杰先生、徐衍修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洪志波女士、徐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同意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投资建设偏光片绵阳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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