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截至2021年1月29日,本公司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1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1年2月9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监事长于建强先生和拟任首席审计官姜戎先生(其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以下简称“自愿增持人员”)自愿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1,242,3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3.96元至3.99元,合计增持金额494.06万元,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
●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92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232%。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愿增持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该等情形满足本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所明确之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为截至2021年1月29日,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1人,具体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沈仁康先生,原执行董事、行长徐仁艳先生1
1已于近日辞任,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董事及行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原副行长徐蔓萱先生2
2已于近日辞任,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行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副行长吴建伟先生,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原副行长(拟任行长)张荣森先生3
32021年6月16日,经董事会审议,拟聘任张荣森先生为本公司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体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行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原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刘贵山先生4
4已于近日辞任,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行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陈海强先生5
52021年6月30日,经董事会审议,聘任陈海强先生为本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具体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行长助理(拟任副行长)骆峰先生6
62021年6月30日,经董事会审议,拟聘任骆峰先生及景峰先生为本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体参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行长助理盛宏清先生,首席财务官(拟任副行长)景峰先生6。
除上述11位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增持主体外,本公司监事长于建强先生和拟任首席审计官姜戎先生(其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核准)自愿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二、增持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三、增持措施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A 股股份1,242,3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3.96元至3.99元,增持总金额494.06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措施完成后,上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4,925,000股,合计占总股本比例为0.0232%。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愿增持人员承诺的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本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自愿增持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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