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56 证券简称:有研粉材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0.62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18,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664,220.14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3,935,779.86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2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3158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研粉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基于公司“新建粉体材料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重冶”),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与全资子公司有研重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重庆有研重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2为甲方1的子公司,甲方1通过甲方2实施募投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募集资金按指定用途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甲、乙、丙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083429100049920 ,截止2021年6月3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建粉体材料基地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根据相关规定,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海波、陈国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自甲方账户开立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为便于乙方加强资金监管,授权乙方增加银行员工预留印鉴章加强账户管理。资金使用前,由甲方1对资金使用真实性逐笔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加盖公章的《支付通知函》,并备注具体支付对象、支付账号及金额提前3个工作日交付乙方,乙方根据甲方1出具的《支付通知函》对外进行支付,若因甲方1审核不严导致资金被挪用,由此出现的法律后果由甲方1承担。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如遇节假日顺延),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本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日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捌 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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