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1-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艳书先生,董事熊鹰先生、董事龙林先生、独立董事方热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柳志红女士、监事龚红萍女士、监事陈继海先生、监事袁园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罗雁飞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它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投资建设衡南县花桥镇均佳村存栏12,000头母猪场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少波、唐萌慧、汪天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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