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1-045号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网公告后,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通过公司OA系统予以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7月3日,在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可通过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或子公司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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