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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4,956,941股,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号),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2,700 股,并于2020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80,010,73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198,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45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812,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54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9名,股份数量为24,956,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9%,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1年7月1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东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丰创生物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木利民、张珏、安徽齐丰浩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凌文权、桑绿蓓、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林林、贺维、李红梅、李鸿雁承诺:

  1、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3、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本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二)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单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钟穗丽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钟穗丽间接持有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穗丽离任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持有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5、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三)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源创绿能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源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新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源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领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丰创生物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木利民、桑绿蓓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100%。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一)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4,956,941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19%,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7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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